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海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11]7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计划安排,负责属地内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组织推进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属地镇政府及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转包房屋征收实施任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物价、公安、城管、工商、税务、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 责分 工,互 相配 合,共同 做 好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 利进行
房屋征收部门牵 头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 合法性 的调 查 、认 定工作,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 道 办事 处 、社 区居 委会 等部门应予 以配 合; 城管部门负责做 好 认 定为违 法建筑 的处 理 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定期 、不定期 分 区域公布 新 建普 通 商品 住宅 市 场 销 售 平均 价以及存 量 房交 易 平均 价格 ,提 供 房屋征收评估相关技 术 参 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