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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黔南州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 108 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XX 市州长:蒙启良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黔南州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XX 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州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州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州内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及其有关待遇的管理服务工作。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伤发生情况建立相应经办机构,承办本单位的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和工会组织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工伤保险的相关配套文件。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及其征缴 第五条我州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州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市)级经办机构按规定设置收入和支出户,收入户资金于次月十日前全部划入州级经办机构,州级经办机构将收入户资金汇总缴入州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转后收入户无余额。支付时由州财政局将资金从州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州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州级经办机构再拨付到参加统筹地经办机构支出户。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罚款、地方性财政补贴、社会捐赠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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