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 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 第五条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 地 城 乡 规划的要求 ,学校教育资源在 保 证 教学科研需求 的前 提下 ,有条件的宜 向 社 会 开 放 ,为社 会 服 务 ,切 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 第七 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 定办学规模 和建设规模 。校园工 程 项目建设应一次 规划,可分 期 实施 。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 充 分 利用原 有设施 的基 础 上进行。 第八 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 执行本面积指标外 ,还 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建筑节能 、环保 、消 防 、防灾 等规定和设计 规范 。 第二章 大 学、专 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九 条大 学、专 门学院各 类 校舍用房 的配 备 : 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三、下列三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农林院校或综合性大学农林学院的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理工院校的产学研基地;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 (二)、教职工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