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 年第4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已经2010 年 6 月 1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年六月四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 二、第四条修改为:“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 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 六、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