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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修改,由村民会议通过
第三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
本村村民,包括居住本村的暂住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 18 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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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
所作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 10 户选 1 人
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第七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村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事务中享有决定一切事项的全权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