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3、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7、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按 照 章程规定,可 以享有附 加表决权。本社的附 加表决权总票数,不 得 超 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 分之二十 。 四 、社员(代表)大会的召集 由章程规定,每 年至 少召开一次 例 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 二十 日 内 召开临 时 成员(代表)大会:百 分之三十 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将 所 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 录 ,由出席会议的社员在 会议记 录 上签 名 。 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 5-7 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理事3-5名。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