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全国质量、计量、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物检疫和认证认可和标准化等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该局是2001 年 4 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仍分别设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总局的垂直管理。 3.1.2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包括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运载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出入境人员等。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目录》),于 2005 年 1 月进行了重新调整,并根据外贸形势作定期调整。《目录》包含了必须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绝大部分商品和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对于某些不在目录之内,临时出现问题的商品,在一定时间内也必须接受法定检验检疫。对外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也在法定检验检疫之列。 3.1.3 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 中国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对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使用 「入境货物通关单 」和「出境货物通关单 」,并在通关单 上 加 盖 检验检疫专 用 章 。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 发 「入境货物通关单 」,海 关据以验放 货物。然 后,经 检验检疫合格 的,签 发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 况 通知 单 」,不合格 的签 发 检验检疫证书 ,供 企 业 或 有 关方 面 对外索 赔 。对出境货物,经 检验检疫合格 的,签 发 「出境货物通关单 」,作为 海 关核 放 货物的依 据; 同时,国外要求签 发 有 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 人的申 请 ,经 检验检疫合格 的,签 发 相 应 的检验检疫证书 。不合格 的签发 「出境货物不合格 通知 单 」。 对列入《目录》范 围 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 关运输货物),海 关一律 凭 货物报关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 发 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或 「出境货物通关单 」验放 。对未 列入《目录》范 围 的进出口货物,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 有 文 件 规 定外,如 海 关需 要企 业 提 供 有 关进出口货物数 量等检验证明 时,也可通过 国家质量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