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行政执法事项及依据 序号 行政执法种类 行政执法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公布主体、公布文号、公布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依据 1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 号,施行日期:1999 年 1 月 1 日)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6 号,施行日期:1999 年 1 月 1 日)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01 年1 月1 日) 第三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其买卖或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非法所得的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处以非法所得的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处以非法所得的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 行政处罚 破坏耕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前)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同前)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 倍以下。 3 行政处罚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前)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