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设立,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类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的管理
本规定不适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的管理
2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的设立、批准及其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对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应当符合《条例》、 《实施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能力,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第六条 审查机构开展生产许可证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坚持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审查机构职责 第七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设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的原则批准设立审查部
第九条 承担产品审查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 (一)审查部承担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