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提 单位:菏泽市规划局 办事事项 规划条件核提 办事部门 规划管理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防灾、气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申 报 材 料 1、规划设计条件核提申请或国土部门关于核提规划条件来函(原件)1 份; 2、核定用地图纸质文件(加盖公章和测绘时间)和电子文件(CAD 2004格式),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1:2000 现势地形图(原件)2 份和电子文件。 办 事 程 序 受理申请---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根据城市规划,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规划设计条件;不同意的,不予核发规划设计条件。 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20 日 承诺时限:符合城乡规划、资料齐全的,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 费 依 据 办事电话 0530---5899886 监督电话 0530---5330900 备注 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 制性详 细 规划 注:1、长 度 大 于等于 2 千 米 的单项市政 管线 建设项目还 需 提交 :市建成 区 内,提交1/2000 现势现状 地形图(含 规划路 网 )1 份、电子图 1 份;其 他 地区 ,提交 1/10000 现势现状 地形图(含 规划路 网 )。 2、长 度 介 于 200 米 至 2 千 米 之 间的单项市政 管线 建设项目还 需 提交 :1/500 实 测地下 管线 地形图(含 规划路 网 )2 份、电子图 1 份。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条 件 核 提 --第 1页建 设 工 程 规 划 条 件 核 提 --第 1页 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提 单位:菏泽市规划局 办事事项 规划条件核提 办事部门 市政工程规划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防灾、气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申 报 材 料 1、规划设计条件申请或来函(原件)1 份,现势地形图(原件)1 份和电子文件(1/500、1/1000),工程管线项目需地下管线现状图(原件)1 份; 2、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1 份(弱电通信项目需各单位共建合同,热力、燃气项目需要主管部门批复意见); 3、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