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术语解释: 第三条 分包:总承包商将其依法承包的工程项目的一部分专业项目或该工程的劳务发包给分承包商,由该分承包商在总包商管理下负责完成其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的行为; 第四条 转包:指总承包商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将其原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 第五条 违法分包:指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或者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商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商将建设工程的主体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行为; 第六条 劳务分包: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将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商。“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建筑物配套的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建筑工程,及铆工、管工、钳工、电工、焊接、仪表、防腐隔热、探伤检测等安装工程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七条 主体工程:非生产项目指保证使用安全、使用年限及功能的建、构筑物的基础、柱、梁、楼屋面结构、墙体等结构工程。生产性项目指保证建成后安全、稳定、长期、满负荷生产,及产品质量的建、构筑物主体工程:工艺设备安装、工艺管道安装、动力和防爆电气安装、自控仪表安装、衬里、特种防腐隔热等工程; 第八条 EPC: E-工程设计、P-工程物资供应、C-工程施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工程部是工程分包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分包商的准入进行资格初审,行使工程分包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审计法规处负责分包商准入资格的复审。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通过招投标确定分包商。 第十二条 实行EPC 或PC 总承包模式的项目,总承包商进行分包招标时,应在公司批准的参建单位短名单中选取投标单位。特殊情况要在公司规定的短名单以外选分包商,必须报公司办理准入手续,并须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 直接由公司招标确定的施工承包商,经公司批准后,允许对非主要专业再进行一次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即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