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核算对象和工程分解结构的定义 工程分解结构在程序中起着纽带作用,它把成本核算对象、项目产值计划进度管理与清单产生相应的挂接。 成本核算对象即我们需要关注其成本的工程实体,可粗可细,定义时即要考虑项目劳务分包情况,也需要考虑工程量的大小以及是不是成本控制的关键项目。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根据项目的成本管理水平来定义,管理好的项目可以定义得细一点,甚至可到清单,管理差一点的项目可以定义得粗一点。 比如路基工程,一级成本指标可直接定义为路基土石方、排水工程、防护工程等等;二级成本指标可根据项目的成本管理水平或劳务分包方式来定义,不一定像分项工程划分那么细。 对桥涵工程,通涵可分不同类型来定义成本指标、小桥可以每座为一个成本指标项,大中桥以座来定义一级成本指标项后,还需要再定义更详细的二级成本指标甚至三级成本指标。 隧道可根据工程量大小来决定成本指标的粗细。 举几个例子: 一、考虑项目劳务分包的实际情况,如:某项目路基土石方的挖方和填方是整体承包的或者挖运和平整压实都由项目部自己完成时,定义成本指标时,就可以把挖方和填方合二为一,统一定义为“路基土方”、“路基石方”,进行成本统计时将土的挖运、平整、压实及相关所有费用都计入该成本指标项;如果挖运是承包出去的,而平整压实是项目部自己完成的,则可以把填方和挖方分别定义为单独的成本指标,分开统计其成本。 再如清单中“路基挖土方”和“改河改路挖土方”是不同的支付细目,实际施工中项目部一般都是一起承包给劳务队伍的,因此我们归集到同一个成本指标项。 二、考虑工程量的大小以及是不是成本控制的关键项目。 1 、以桥梁和隧道为主体工程的项目,定义成本指标时可以把桥梁隧道部分细化,路基路面相对可粗一点。当路基、路面工程所占比例相当小的时候,可以直接把路基和路面工程分别定义为一个成本控制指标,或者定义为几个主要项目(如路基土石方、特殊路基处理、防护工程、排水工程等)成本指标即可,就不需要再细分。 2 、以路基为主体工程的项目,定义成本指标时路基部分应细化。但目前高速公路项目即使是以路基为主体工程,桥隧比一般也比较大,因此,对此类项目,桥隧工程的成本指标同样也需要定义得更细。 三、要根据项目的实际管理水平来定义,保证各项资源如材料、设备、劳务费用等都能够计入相应的成本核算对象中。 项目在定义成本核算对象和工程分解结构时,可参考以下方式进行: 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