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1 、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发生以下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2 )工程变更; (3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 )计日工; (7 )现场签证; (8 )物价变化; (9 )暂做价; (1 0 )不可抗力; (1 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 2 )误期赔偿; (1 3 )施工索赔; (1 4 )暂列金额; (1 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1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 1 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 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 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 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趣 1 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凝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调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 1 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 1 4 天内即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了)包人认可。 (4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内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5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二、法律法规变化 (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 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 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成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 )因承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