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1 、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发生以下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2 )工程变更; (3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 )计日工; (7 )现场签证; (8 )物价变化; (9 )暂做价; (1 0 )不可抗力; (1 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 2 )误期赔偿; (1 3 )施工索赔; (1 4 )暂列金额; (1 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1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 1 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 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 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 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趣 1 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凝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调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 1 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
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
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 1 4 天内即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了)包人认可
(4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内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