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 2001 年12 月1 日实施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 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 年)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 支持 ,但 是 约定的利息计算标 准 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 的同期同类 贷 款利率 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 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 款处 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 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 支持
四、《建设部、国家 发展 和改 革 委 员 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严 禁 政府 投 资项目使 用带 资承包方式 进行建设的通 知 (建市 [2006]6 号)》(部分摘 录 ) 一、政府 投 资项目一律不得 以 建筑业 企 业 带 资承包的方式 进行建设,不得 将 建筑业 企 业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