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 创 产 品 合 作 经 营 合 同 甲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乙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甲 乙 双 方 经 过 平 等 协 商 , 在 自 愿 、平 等 、 互 利 的 基 础 上 , 本 着 友 好 合 作 、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 就 共 同 合 作 经 营 一 事 订 立 本 合 同 , 以 期 双 方 共 同 信 守 。 第 一 条 为 传 播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更 好 地 为 观 众 提 供 服 务 ,甲 、乙 双 方 就 研 发 、 展 示 、 销 售 文 创 产 品 一 事 开 展 合 作 , 具 体 合 作细 节 如 下 : 1、 为 保 证 来 参 观 的 观 众 可 以 将 “ ” 带 回 家 , 甲 乙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 在 展 示 和 销 售 富 含 元 素 的 文 化 产 品 , 日 常 展 示 、 销 售 工 作 由 乙 方 负 责 。 2 2、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研 发 、 展 示 、 销 售 富 含 元 素 的 文 创 产 品 ,可 以 使 用 “ ” 商 标 标 识 , 其 知 识 产 权 全 部 归 甲 方 所 有 。 未 经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在 以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场 所 展 示 、 销 售 含有 “ ” 商 标 标 识 的 文 创 产 品 。 3、 乙 方 应 具 备 自 主 研 发 文 创 产 品 的 能 力 ,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的资 质 , 乙 方 应 自 行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及 手 续 , 经 营 时 间 按 对 外 开 放时 间 执 行 。 第 二 条 本 合 同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 乙 方 如 有 意 愿 继 续 与 甲 方 合 作 , 应 于 合 作 期 届 满 的 三 个月 前 向 甲 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第 三 条 乙 方 每 年 度 应 向 甲 方 交 纳 的 费 用 包 括 : 古 建 维 修 费 、 商标 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