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3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 年7 月1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局部修订条文 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危险级 2 中危险级 Ⅰ级 Ⅱ级 3 严重危险级 Ⅰ级 Ⅱ级 4 仓库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至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
1 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符合本规范5
6 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