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监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 偿 为报 警 提 供 便 利 ,不得阻 拦 报 警 ,严 禁 谎 报 火警 ; 发 生 火灾 ,必 须 立即 组 织 力 量 扑 救 ,邻 近 单位应当给 予 支 援 ; 火灾 扑 灭 后 ,发 生 火灾 的单位和相关人员 应当按照公安机 关消防机 构 的要 求 保护 现 场 ,接 受 事 故 调 查,如 实提 供 与火灾 有关的情况
规定被 责令 停止 施工、停止 使用、停产 停业 的单位,应当在整改 后 向 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 报 告 ,经 公安机 关消防机 构 检查合格 ,方可 恢 复 施工、使用、生 产 、经 营
三、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