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消防法有关规定 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指定本法。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6、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义务。 7、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8、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十 五 日以 下 拘 留 。 9、违 反 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 究 刑 事 责任。 第二 章 火灾常 识 1、火灾特点: (1)燃烧猛烈,蔓延快。在厂房和坑道,火灾极易沿着电气线路和通风管道蔓延,我矿由于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较多,这些物资一旦被引燃,火势异常猛烈,短时间内就可以形成大面积火灾。 (2)火灾伤亡大。厂房内由于结构复杂,疏散通道狭长曲折,安全出口少,不利于疏散。燃烧会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的烟气,极易人的中毒窒息,造成巨大伤亡。 (3)经济损失大。库房、厂房内由于有大量物资设备,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4)扑救困难。高层建筑由于楼房高、结构和使用性质上的复杂性,可燃物多而集中,导致燃烧快而凶猛,最健全有效的组织和现代化的装备,也无法保证有效和成功的扑灭高层建筑的火灾。 2、燃烧的发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 3、火灾的分类: 火灾分为A、B、C、D 四类。A 类是固体 物质火灾,如 木 材 、棉 花 、麻 、纸 张 火灾等 。B 类是液 体 火灾和可熔 化的固体 物质火灾,如 汽 油 、煤 油 、原 油 、甲 醇 、乙 醇 、沥 青 、石 蜡 火灾等 。C 类是气体 火灾,如 煤气、天 然 气、甲 烷 、乙 烷 、丙 烷 、氢 气火灾等 。D 类是金 属 火灾,如 钾 、钠 、镁 、钛 、锆 、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