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第1 章 总则 1
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 章 名词解释 2
1 建筑分类名词 2
1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 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 用的建筑
3 住宅 建筑 配套设施 较 为齐 全,布 局 完 整 ,建筑按 套型 设计,独 门独 户 并设有卧 室 、起 居室 、厨 房 、卫生间 等空 间 供家庭 居住使 用的建筑
4 宿 舍 建筑 为相应功 能区配套建设,有集 中 管理 且 供单 身 人士 使 用的居住建筑
5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 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6 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 规模 相对 应配建的,各类非 独 立 选 址 的小 型 或 辅 助 型 公共设施 、交 通 设施 和市政设施 等
7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