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社工督导人员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管理和培育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持续的工作程序,向新入职社工传授专业服务知识与技能,促进其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职业活动,具有行政、教育、疏导以及支持的功能。 我市督导人才队伍包括督导、见习督导和督导助理三个级别的社会工作者,三个级别逐级递进(详见附图 1 ),其中督导又分为高级督导、中级督导和初级督导。每年进行一次本土督导人才选拔进阶考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社会工作试点初期,受费用、督导来源等因素限制,深圳聘请的香港督导,原则上采取“1 督导:2 督导助理:2 0 社工”的小组督导方式。 随着本土督导人才的成长,将逐步过渡到“1 督导:2 见习督导:4 督导助理:4 0 社工”的小组督导方式(详见附图 2 )。 第四条 各社工机构应配合市社工主管部门和社工协会积极创造条件,重视对督导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服务。具体培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 第二章 督导职责 第五条 按照在深工作时间,香港督导分为全职督导、半职督导、1 /4 职督导。原则上,全职督导在深工作时间为每月 2 0 天,半职督导为每月 1 0 天,1 /4 职督导为每月 5 天左右。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香港督导主要为半职督导和 1 /4 职督导,对老社工和新社工在人数上进行区别督导,具体安排计划另行公布。 本土督导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初级督导原则上从见习督导中经过考试差额淘汰产生,督导助理中的优异者经推荐及选拔后也可按一定比例越级参加初级督导考试。初级督导原则上需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社工试点阶段可放宽至助理社会工作师)方可担任。 第六条 督导对见习督导负有以下职责: (1 )制定见习督导个人成长方案,并跟踪落实; (2 )对见习督导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3 )指引见习督导介入督导助理个人成长方案的实现,协助其提升统筹管理、实务操作等能力; (4 )指导见习督导具体完成对督导助理和一线社工服务纪录、总结的审阅、批复等; (5 )对见习督导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缓解等。 第七条 督导对督导助理负有以下职责: (1 )制定督导助理的个人成长方案; (2 )与见习督导一起在实务操作上给予督导助理相应的指导。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