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2. 范围适用于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除固定动火区以外)。3. 职责3.1 厂区机修车间为固定动火区;3.2 安环部负责动火证的审核,审批二级动火证;3.3—级动火证需由副总审批;特级动火证需总经理审批;3.4 指定监火人及动火人需对安全动火负责。4. 工作程序4.1 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公司全管理科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4.2 按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动火作业分为三个级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危险动火作业、二级危险动火作业。a)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b)一级危险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C)二级危险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危险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必须一直在现场,一级危险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科须参与一些安全措施的落实。4.3“动火证”由动火部门申请,填写动火证后逐级审批,二级动火由安全管理科批准,一级危险动火作业须报副总经理批准,特殊危险动火作业须报请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4.4“动火证”上应明确动火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有效期、动火地点、位置、设备名称、动火内容、动火方式、监火人、安全措施及安全措施组织实施人。4.5 动火负责人由动火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担任,动火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检查动火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认可。4.6 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管理科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4.7“动火证”只能在审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内使用有效,每次审批的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七天,特殊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 8 小时,如动火期满工程未完,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