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西省农村供水工程初步设计要点(试行)1 总则1.0.1 本设计要点是以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为基础,结合山西供水实践经验的补充说明。1.0.2本设计要点适用于所有农村供水工程。1.0.3 农村供水工程分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按最高日供水量大小划分:大于 10000m3/d 为Ⅰ型, 10000~5000 m3/d 为 II 型, 5000~1000 m3/d 为 III型,1000~200m3/d 为 IV 型,小于 200m3/d 为 V型。1.0.4 农村供水工程设计与当地的相关规划相协调,以近期为主,近期、远期结合,设计年限15 年。1.0.5 广泛搜集基本资料、听取用户意见,因地制宜选择供水方式和供水技术,做到安全、可靠、成熟实用,保证供水安全,并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1.0.6 充分利用现有水利工程。1.0.7 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设计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2 规划2.0.1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在区域农村供水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区域农村供水应包括:供水现状调查分析、用水量预测、水源规划和工程规划等。2.0.2 规划选择水源时,应详细调查和搜集区域水资源资料并对水源进行比选,应优先选择水质较好、水处理难度低、水量充沛、便于保护、便于施工和管理的水源。 单水源不能保证所需供水量要求时,可考虑多水源供水。 对拟选水源应进行勘察和水质化验, 对枯水年份枯水期的可供水量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计算,并作出评价。-2- 2.0.2 . 1水源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的要求,地表水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标准,地下水应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中的Ⅲ类水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应尽可能避开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高铁高锰水、富营养水等超过《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要求的水源。受条件限制,不得不采用时,应尽可能选择低超标的水源,并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处理。2.0.2.2 水源的日允许开采量,应大于最高日用水量,枯水年份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2.0.2.3 水源规划应以合理利用水资源为原则,应符合区域水资源规划和管理的要求。对深层地下水的开采应该慎重,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水源规划应按照优质水源优先供生活饮用的原则,协调好与灌溉、企业、养殖业等用水关系。2.0.3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应根据水源条件、地形条件、新农村建设规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