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ZN-XXXX-2011/01 外 商 独 资 医 疗 机 构 设置 审 批 ( 初 审 ) 办 事 指 南 2012-1-1 发布 2012-1-1 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 发布机构标志 外商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初审)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开展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前的单位向卫生部申请外商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前的初审,目前仅限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及台湾服务提供者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外商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初审)
三、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4、《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5、《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6、《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卫生局 (二)审批内容 外商 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初审),包括新证、延续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及延续按照新证程序办理
(三)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获得外商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初审)同意后,可报卫生部进行设置审批
获得卫生部和商务部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同意的,申请单位可以在有效期内向上海市卫生局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四)审批对象 需要在本市设置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及台湾服务提供者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设立港澳独资医院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和设立台资独资医院的台湾服务提供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能够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
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
设立的港澳独资医院和台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