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秘密鉴定办法》》(试行)介绍(试行)介绍一、编制背景2011年3月15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0%10%以上的企业,可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以上的企业,可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参照专利实质性审查提出技术秘密鉴定管理办法,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参照专利实质性审查提出技术秘密鉴定管理办法,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二、编制过程按照90号文件要求,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关村管委会争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支持,研究制定技术秘密鉴定标准、程序。多次征求知识产权和法律事务等方面的专家以及企业的意见。经研究,起草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经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已于2011年9月5日正式将《鉴定办法》对外发布。三、鉴定原则简化程序。将技术秘密鉴定工作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同步进行,由专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中对企业技术秘密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不单独组织技术秘密鉴定。方便操作。拟根据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需要,淡化技术秘密的法律属性,重点突出技术秘密的创造性、价值性、先进性和秘密性。稳妥高效。《鉴定办法》对企业、专家以及其他参与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均提出保密和合规要求,以规避技术秘密认定工作中的泄密风险。同时,将技术秘密鉴定结果连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对外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四、主要内容定义:《鉴定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支撑企业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键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等,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完整技术方案,暂不包括经验技巧、数据等诀窍。适用范围:依据《鉴定办法》鉴定的技术秘密仅用于示范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已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不得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期限:《鉴定办法》在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间执行。工作组织:规定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示范区内技术秘密认定工作,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鉴定条件:企业申请技术秘密鉴定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示范区内居民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二)企业近三年无不良记录。鉴定条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技术秘密经鉴定后可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一)技术秘密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技术秘密具有创造性,同目前已有技术相比,该技术秘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通过创造性劳动而经由分析、推理或者有限试验得到。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或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三)技术秘密具有价值性,应是支撑企业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键技术秘密,能够使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四)技术秘密具有先进性,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