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1: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在北京地区经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 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2008年 12月 31日以前毕业) 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毕业生(包括 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 5年;(批准时间必须早于 2003年 12月 31日)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 7年;(师资格证批准时间必须早于 2001年 12月 31日)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 6年;(师资格证批准时间必须早于 2002年 12月 31日)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 4年;(师资格证批准时间必须早于 2004年 12月 31日)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 2年; 5、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其中参加临床医学、中医、预防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