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主要包括: (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类投资; (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类投资; (三)证券、委托理财、信托等金融类投资; (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及结构调整要求;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2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五条 市国资委应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企业科是企业投资监管的职能科室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
企业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