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其观感和使用功能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按《江西省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分套检验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住宅工程建筑质量的分套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细则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其中每一套住宅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按住宅的每个单元划分为一个检验批)的观感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的专门检验验收。未经分套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不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不能代替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执行本细则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当每套工程完工后,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质量管理人员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质量分套验收。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分包项目的质量分套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与分套验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分套验收前,应组织建设各方主体编制书面分套验收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每套住宅和公共部位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并且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三)验收小组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和已确定的分套验收方案逐户进行检验,并作好检查记录。 住宅工程分套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主体提出处理整改意见,责成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做好相关记录。 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施工单位应对分套检验合格的每套住宅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四)分套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按套及时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表》(见附表一)。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