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 村 积 分 制 管 理 实 施 方 案 细 则 一 、 适 用 范 围 本 办 法 使 用 于 本 辖 区 居 住 的 村 ( 居 ) 民 ( 70 周 岁 以 上 者 、 长 期 生 病行 动 不 便 、 丧 失 劳 动 力 者 、 18 周 岁 以 下 的 在 校 生 、 长 期 在 外 务 工 者 可 不列 入 次 范 围 内 ) , 人 户 分 离 不 居 住 在 本 辖 区 的 不 计 算 在 内 ; 流 动 人 口 中 常驻 户 计 算 在 内
二 、 乡 村 积 分 制 管 理 实 施 方 案 细 则 实 行 年 度 考 核 机 制 , 每 位 村 ( 居 ) 民 平 时 考 核 设 立 100 分 基 础 分 , 在基 础 分 上 进 行 加 减 分 , 以 最 终 累 计 所 得 分 数 进 行 排 名 , 进 行 加 减 分 时 要 提供 相 关 佐 证 材 料
年 度 考 核 包 括 : 100 分 基 本 分 、 正 面 清 单 加 分 、 负 面 清 单 减 分
月 年 度 考 核 总 得 分 等 于 100 加 正 面 清 单 加 分 加 负 面 清 单 减 分 三 、 正 、 负 面 清 单 及 相 应 分 值 ( 一 ) 村 民 正 面 清 单 “加 分 项” 社会治安类: 1、 制 止正 在 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 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 犯罪行 为, 每 次 加 50 分
2、 制 止正 在 侵害他人 人 身安全或者 国家、 集体、 他人 财产安全的 违法 犯 罪 行 为 , 每 次 加 50 分
3、为 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实施抢救、救灾、救人行 为 , 每 次 加 20 分
4、协助追捕嫌疑人或者提供线索、侦破刑事案, 每 次 加 20 分
5、参与调处婚姻、家庭、土地权属等民间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