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 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 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 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部门单位结合预算 编审、项目审批等,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 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 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新出台且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 重大政策和项目
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
(-)各部门、各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 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本单位职 能范围内拟新岀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 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制 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
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各部门、各单位应按 照 政府投 资项目管 理 和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预 算 管 理 等 相 关 规 定 , 结 合 可 行 性 研 究 开 展
( 二 )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事 前 绩 效 评 估 制 度 办 法 ; 加 强 拟 新 出 台重 大 政 策 和 项 目 预 算 审 核 , 必 要 时 可 以 组 织 第 三 方 机 构 独 立 开 展 事 前 绩效 评 估 , 事 前 绩 效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预 算 安 排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五 条 事 前 绩 效 评 估 应 当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 -) 依 据 充 分
事 前 绩 效 评 估 应 以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