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8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8-1 责任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它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涉及新征地的提供); (3)92年后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交划拨证明文件 (原件); (4)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5)新征地的提供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2 (6)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7)曾核发过土地证的,需提交原土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土地登记的文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7、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8、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 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