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1 、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 、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 、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 、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靖边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 、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1 、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
2 、临时性措施: (1 )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 )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 )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 )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 )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 )限制人员流动
3 、报告内容: (1 )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 )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养殖场消毒制度 1 、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2 、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3 、售猪周转区:周转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