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2012-12-14 11:32: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的运行管理,促进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5〕170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15 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用电、用热需要或利用余热、余压、废气、煤矸石等建设的发电机组或发电厂,包括按自备接入方式并网直接向所属企业供电和按公用接入方式通过电网向所属企业供电的发电机组或发电厂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区自备电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本行政区内自备电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配合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所有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
第二章 并网管理 第五条 自备电厂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行业的技术标准及所并入电网的规程规范,应具备满足电网要求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
第六条 申请并网的自备电厂,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电网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经审查合格后批准并网
上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自备电厂并网申请及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初审意见; (二)自备电厂涉网安全性评价报告; (三)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查意见;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其他项目相关资料
第七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备电厂的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自备电厂并网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