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一)管理项目;(二)管理内容;(三)管理费用;(四)双方权利和义务;(五)合同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其他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应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售房手续时,应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地产产权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
房地产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应在租赁合同中对使用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办法,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用,不得阻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参加和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判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三)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四)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四)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前,未按本办法实施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