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制 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损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1、 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损害保险
2、 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 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损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 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损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纳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纳上浮费率
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
5、5、 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投保: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6、 关于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安全服务: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