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由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条 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进行记分。对扣分分值达到本办法规定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实行警告、吊扣或者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方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的过程。第四条 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记分实行 100 分制,记分周期为 1 年。建筑施工企业 1个记分周期扣分达到 50 分的,给予警告;扣分达到 60 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 日的处罚;扣分达到 70 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处罚;扣分达到 80 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 个月的处罚;扣分达到 90 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 个月的处罚;扣分达到 100 分的,给予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第五条 对不在本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附相关资料,逐级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将其在本省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六条 每次违章行为只处罚一次,以最高扣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扣分折算扣分除外。第七条 各市、州每月 5 日以前,将上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扣分汇总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于一地扣分达到 50 分以上的施工企业随时上报,以便发证机关做出相应的处罚。第八条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扣分达到 60 分以上,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 天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