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鲁建管发〔2024〕16 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仔细贯彻执行。 附件: 一、 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二〇〇五年一月九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一: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拆卸,下同)、使用及登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使用登记,分别由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标志由登记注册铭牌和使用登记标签两部分组成,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省统一样式。第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编号,实行一机一号,在全省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我省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购置后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到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证书。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申请表;(二) 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三)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四)生产制造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五)单位自检能力证明资料;(六)其他应提供的资料。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