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佛山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实施细则(2024 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工作,法律规范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及《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根据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在鼓舞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评定的过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活动
国家及广东省另有规定的,从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其规定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经贸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市经贸部门牵头制定全市自愿性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对申请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组织现场验收,对清洁生产企业的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市辖区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区经贸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区经贸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内的自愿性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申请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组织现场验收,对清洁生产企业的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市经贸部门委托佛山市经科清洁生产促进中心(下称经科中心)负责全市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的材料收集、分发派送及资料复核,佛山市清洁生产专家库的组建及日常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