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差旅费报销管理〖修定〗办法 为了更好地调动业务人员的极积性
保证公司出差人员在外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有效控制差旅费用的支出,根据目前运行中存在的实际情况
特作部份适当调整,修定本办法
从频布之日起生效
原规定同时废止一、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1、总体原则: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
2、开支范围:包括出差地点的市内交通费、住宿费用、伙食费用、电话费用及其他零星费用开支
实行包干制3、执行标准:(1)十堰市内及城区以及周边五县一市销售出差补助 150 元/天,季度考核不通过者(0 销售业绩)扣发 1 次补助
(2)十堰市区以外城市 180 元/天
季度考核不通过者(0 销售业绩)扣发 1 次补助
(3)上海、广东、北京地区销售补助 230 元/天,季度考核不通过者(0 销售业绩)扣发 1 次补助
(4)公司报销异地往返火车票、长途客车票,并以车票时间计算实际出差补助天数
(5)招待客户招待费用 5 个人以上不能超过 500 元,5 人以下不能超过 300 元
特别客户需报董事长事前批准方可超标
不能先斩后奏二、办理程序及报销办法 1、省内(不含十堰城区)、省外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差旅费(备用金)借款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估计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差旅费借款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2、财务审核人员根据签有领导审批意见的差旅费报销单,附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包干标准规定,经审核后报销差旅费
3、凡与原出差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别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4、出差返回公司应在三天内报账,超过三天报销差费,每超过一天考核一天补助,一星期以上,不予报销,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