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1 【案情】 某甲价值1000 元的手机被盗,事后发现某乙持有他的手机,遂把某乙扭送到县人民法院,要求县人民法院追究某乙的刑事责任
问:县人民法院对某甲的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 1、盗窃罪是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犯罪
(法条一:《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 2、被告人乙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二: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 法条三:1998年5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农村县(包括市郊县)以 700元为标准,城市(包括省辖市市区、直辖市和省辖县级市的城区,下同)以 1000元为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农村以 7000元为标准,城市以 10000元为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 50000元为标准
) 依据上述法条,乙盗窃的财物价值为 1000元,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范围,其法定最高刑为 3年有期徒刑
3、被害人甲有证据证明
本案被害人将犯罪嫌疑人直接扭送到法院,被盗物品也在犯罪嫌疑人手中,应当视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