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期限 强制措施类型 法定期限 说明 法律依据 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 12 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92 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审期 12 个月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58 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期 6 个月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58 条 拘留后,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24 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64 条 讯问被拘留人 24 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65 条及第133 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3 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 至 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 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69 条第1款、第2 款 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24 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71 条第2款 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决定逮捕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进行讯问 24 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72 条 检查院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人,决定逮捕的期限 10 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 至 4 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34 条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 3 日以内 从查清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18 条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名称 法定期限 说明 法律依据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 不得超过2 个月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24 条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延长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 1 个月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诉法第124 条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