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 (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 (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 1 ,主要的侦查机关 2 ,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 3 ,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 (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 (一)职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 ,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 ,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 1 ,国家侦查机关之一 2 ,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 3 ,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 (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2 ,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 3 ,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4 ,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 5 ,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