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指依照一定的标准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刑事诉讼进行的划分。在理论上一般对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采取两种划分标准:一是以刑事诉讼所维护的社会制度和阶级利益为标准,即以刑事诉讼的阶级本质为标准,以此标准,可以将刑事诉讼划分为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二是以刑事诉讼的一些表面特征为标准,即以诉讼由谁提起、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官在诉讼中的职能、案件审理的方式等为标准。以此标准,可以将刑事诉讼划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混合式诉讼。为了论述的方便,学者间多将第一种称为刑事诉讼阶级本质的历史类型,将第二种称为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的历史类型。 一般来讲,刑事诉讼阶级本质的历史类型和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的历史类型基本上是一致的,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刑事诉讼本质,也就有什么样的与其相适应的刑事诉讼形式,比如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弹劾式刑事诉讼形式,封建专制时期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纠问式的刑事诉讼形式,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混合式的刑事诉讼形式。但是,也应该看到,刑事诉讼的本质类型同结构形式有时也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一方面,在同一种社会形态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其结构形式可能不同。从古代来讲,西方国家较晚进入封建专制时期,因此纠问式诉讼形式出现得也就比较晚,在封建割据时期仍然沿用奴隶社会的弹劾式的诉讼形式,而我 国自 秦 朝 即进入封建专制时期,纠问式诉讼 形 式 也 就 很 早 形 成 了 。 从 现 代 来 讲 , 虽 然 大 陆 法 系 和 英 美 法 系 同 属 资 本 主 义国 家 , 在 诉 讼 形 式 上 却 有 职 权 主 义 的 诉 讼 形 式 和 当 事 人 主 义 的 诉 讼 形 式 之 分 ;另 一 方 面 , 不 同 社 会 形 态 国 家 的 刑 事 诉 讼 的 结 构 形 式 却 可 以 有 互 相 借 鉴 之 处 ,这 一 现 象 在 当 代 表 现 得 尤 为 明 显 , 虽 然 从 总 体 上 可 以 将 当 代 世 界 各 国 的 刑 事 诉讼 分 成 资 本 主 义 的 刑 事 诉 讼 和 社 会 主 义 的 刑 事 诉 讼 两 种 , 但 在 结 构 形 式 上 却 有许 多 相 似 之 处 。 刑 事 诉 讼 阶 级 本 质 的 历 史 类 型 和 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