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025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林业部公布 第一条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挽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讨论的重要基地;对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卫生保健等事业的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管理,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和进展宝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讨论,探究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
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宝贵稀有或者有特别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 侯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 宝贵树种和有特别价值的植物原生地; 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三其他有特别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科研上有重要价值,或者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群众的土地、山林;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的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
机构的设置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