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 0 0 4 )杭刑初字第9 0 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乾,男,1949年 8月 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下城区蒿坝村,系被害人刘恒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援,女,1954年 3月 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下城区蒿坝村,系被害人刘恒之母
诉讼代理人金启,(浙江)杭州市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陶金,男,1987年 11月 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下城区家和村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 2004年 7月 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7月 16日经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珊,杭州市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陶吉祥,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下城区武易村,系被告人陶金之父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0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金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乾、朱援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王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乾、朱援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陶吉祥、辩护人林珊、证人王浩、俞添、鉴定人孙佺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7月5日上午 10时许,被告人陶金在下城区一游戏机房因与被害人刘恒言语不合发生争执,刘动手扼住陶的颈部被人劝止
为报复刘,陶纠集俞添赶至天目饭店找刘交涉并动手殴打了刘,陶、刘二人开始互殴
陶自感吃亏,即冲进店内厨房取来剪刀一把,朝刘胸部猛刺,致刘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晚 11时许,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