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 0 0 4 )杭刑初字第9 0 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乾,男,1949年 8月 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下城区蒿坝村,系被害人刘恒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援,女,1954年 3月 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下城区蒿坝村,系被害人刘恒之母。 诉讼代理人金启,(浙江)杭州市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陶金,男,1987年 11月 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下城区家和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 2004年 7月 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7月 16日经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珊,杭州市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陶吉祥,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下城区武易村,系被告人陶金之父。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0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金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乾、朱援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王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乾、朱援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陶吉祥、辩护人林珊、证人王浩、俞添、鉴定人孙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7月5日上午 10时许,被告人陶金在下城区一游戏机房因与被害人刘恒言语不合发生争执,刘动手扼住陶的颈部被人劝止。为报复刘,陶纠集俞添赶至天目饭店找刘交涉并动手殴打了刘,陶、刘二人开始互殴.陶自感吃亏,即冲进店内厨房取来剪刀一把,朝刘胸部猛刺,致刘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晚 11时许,被告人陶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陶金的供述和辩解;2.尸体检验报告;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证人俞某等人的证言;5.剪刀一把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金以报复为目的,拿剪刀朝被害人刘恒胸部猛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由于陶金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唯一的儿子刘恒死亡,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