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罪名快速记忆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02 条…………背叛国家罪 直接故意 第103 条第1 款…………分裂国家罪 直接故意,主体包括外国人 第2 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故意,行为犯 ①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 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③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第104 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直接故意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的,从重处罚
第105 条第1 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直接故意 第2 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故意,余同上划线处 103,104,105 各条中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从重处罚
第107 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直接故意 第108 条…………投敌叛变罪 直接故意 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或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情节严重或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加重处罚;投敌叛变后又提供情报或参加间谍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2 只成立一罪,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第109 条…………叛逃罪 故意 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 掌握秘密的从重,不论是否出卖或泄漏;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数罪并罚
第110 条…………间谍罪 直接故意 ① 参加间谍组织; ②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③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被诱骗参加但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从事一般勤杂事务不知组织性质的;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