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的权利 刑满释放人员的权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2 0 0 4 年 6 月 1 5 日,由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配合下,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贯彻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旨在鼓励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自主创业。 其中对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实行扶持的有以下政策: (一)对刑释解教人员参加培训的培训费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补助办法(暂行)》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减半收取。 (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事个体经营(建筑、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田和社会保障:对城市户籍的,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在服刑、劳教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者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者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者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农村籍的,在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据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二、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是否能会原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一)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问题给贵州省劳动局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5-10 生效日期: 1982-05-10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你局(82)黔劳配字第26 号函悉。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如何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就业问题,简复如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