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全队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行业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的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及时推广,推动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发给从业人员(含民工,下同)质量和规格都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折合人民币发给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着装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费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大队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大队长和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大队办公室、经管部、财务部、工会、劳动人事部、安防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八条 大队按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 职 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 条 凡 从业人员(含农 民工,下同)超 300 人的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300 人以 下应设专 职 的安全管理人员
各基 层 单位凡 从业人员在 50以 上必须设专 职 安全员;从业人员在 50 人以 下的设兼 职 安全员
第十 条 安全管理机构职 责 1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 责 (1)审 查 安全生产长远 规划 和年 度 工作计 划
(2)贯 彻 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 的法律、法规,并督 促 所 属单位认真执行和落 实
(3)负责对 所 属 单位年 度 安全生产工作的考 核
(4)审 查 安全措施的提取和使 用情 况 (5)组织全队安全生产工作的检 查 ,对 重 大事故 隐 患 制订 整 改 方案 ,并督 促 落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