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村(社区)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施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各村(社区)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各村(社区)各单位分管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4.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 立即 采 取 措 施排 除 ,必 要时 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5.本地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同时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6.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镇安委办的责任 第四条镇安委办负责本地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依法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的条件、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情况; 2.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排查; 3.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依法组织、参与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指导、监督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 析 上报工作,并定期向社 会 公 布 ; 7.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各村(社区)各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