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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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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亦称城镇土地使用税“课税范围”,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承担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上地使用权属于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计算城市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即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 30元;中等城市 1.2元至 24元;小城市 0.9元至 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元至 12元。此外,考虑到一些地区经济较为落后,需要适当降低税额;以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需要适当提高税额的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低税额的 30%;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据以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基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并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 )尚未测定,但纳税我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以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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