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亦称城镇土地使用税“课税范围”,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区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承担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上地使用权属于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计算城市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即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为:大城市1
5元至 30元;中等城市 1
2元至 24元;小城市 0
9元至 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
6元至 12元
此外,考虑到一些地区经济较为落后,需要适当降低税额;以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需要适当提高税额的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低税额的 30%;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