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山 东 省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除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 2 — 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等活动
第四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省内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延期 第五条 各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和延期换证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煤炭局、黄河河务局、地矿局、消防局、电力集团公司、冶金总公司等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其所属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和延期换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 3 — 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